院字(2014)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确保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收支活动由学院财务资产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履行先批后办、预算控制、严格审批、报销列账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财务收支采取分级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批机构及人员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学院董事会会议决定:
(一)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
(二)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结余分配方案;
(三)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相关事项;
(四)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赞助、捐赠支出;
(五)单台或单批次报废、报损(报失)、出售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的;
(六)单项开支超预算30%以上的事项。
(七)因不可预见事项发生的单项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实验教学项目及固定资产采购等预算外项目,追加预算须报董事会审批。
(八)根据学院章程需经董事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下列事项须经董事长审批:
(一)单项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支出、实验室项目支出及固定资产采购支出;
(二)董事会、监事会日常零星费用支出;
(三)单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赞助、捐赠支出;
(四)对学院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50万元以上的奖励;
(五)单台或单批次报废、报损(报失)、出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
(六)单项开支超预算10%以上30%(含30%)以下的事项。
(七)因不可预见事项发生的单项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实验教学项目及固定资产采购等预算外项目,追加预算须报董事长审批。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董事长签字
第七条 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下列事项须经院长审批:
(一)单项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支出、实验室项目支出及固定资产采购支出;
(二)按学院有关制度规定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课时费、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节日补助、奖金及社会保险费等;
(三)预算内单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日常性费用开支;
(四)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职工因公借支;
(五)单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业务招待费;
(六)学院副院级领导的各项费用开支及因公借支;
(七)教职工超标准的差旅费及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八)单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赞助、捐赠支出;
(九)对学院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团队或个人给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奖励;
(十)单台或单批次报废、报损(报失)、出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
(十一)单项开支超预算10%(含10%)以下的事项。
(十二)因不可预见事项发生的单项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实验教学项目及固定资产采购等预算外项目,追加预算须报院长审批。
(十三)学院固定资产筹资和流动资金筹资;
第八条 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副院级领导经院长授权按业务分管范围行使下列审批权限:
(一)单项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及维修项目支出、实验室项目支出及固定资产采购支出;
(二)预算内单批次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日常性费用开支;
(三)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职工因公借支;
(四)单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
(五)所主管学院中层管理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及因公借支。
第九条 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各系部负责人经院长授权按业务分管范围行使下列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单批次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维修费等日常性开支;
(二)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职工因公借支;
(三)单次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
第十条 学院按国家税法规定正常支付的有关税收支出,按贷款合同规定归还的贷款,以及每月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用等,除银行等机构直接扣款外,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支付。
第十一条 预算内特殊事项的审批
(一)工会经费支出由学院工会主席审批;
(二)教改基金等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科研部负责人审批;
(三)政策研究基金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学院战略规划部负责人审批;
(四)各培训项目等经费支出由系部负责人审批;
(五)各项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科研部负责人审批;单项经费超过5000元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奖励支出
1、学生竞赛奖励,根据学院《学生竞赛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教务科研部、学生工作部初审,报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资产部会计及财务总监审核后予以报销,超出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报主管院级领导或院长、董事长审批;
2、其他各项奖励,须经主管副院级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或董事长审批。
(七)学院的水电费用支出,根据供水、供电部门的支付结算单或发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超出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院各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经院领导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其中需上报物价部门的项目,待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各部门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学院统一的发票或收款收据,并及时足额上缴财务资产部。
第十三条 院长外出或因故不能履行审批职责时,由其授权的副院级领导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长、院长、副院级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因超出职权范围行使权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预算批准
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将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下达给各部门,各部门必须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开支;超预算的开支按有关程序及权限报批,预算未经批准的,财务资产部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审核
学院所有费用开支及资金支付必须经学院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及支付。
第十七条 财务收支报销程序
(一)经办人或报销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二)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相关会计审核签字;
(四)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五)超出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报主管院级领导或院长、董事长审批签字;
(六)需由银行转账的,交由出纳办理转账业务;
(七)需直接支付的,交由相关会计制作会计凭证;
(八)会计主管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盖章;
(九)交由出纳付款。
第十八条 借款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借款单;
(二)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三)超出部门负责人审批权限的,报主管院级领导或院长、董事长审批签字;
(四)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五)需由银行转账的,交由出纳办理转账业务;
(五)需直接支付的,交由相关会计制作会计凭证;
(六)会计主管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盖章;
(七)交由出纳付款。
第十九条 日常费用报销
(一) 办公费、邮递费、书报费
1、办公费指日常办公耗用的电脑耗材(如打印纸、传真纸、墨盒、硒鼓、磁盘等)、办公文具(如笔、计算器、文件夹、便笺等)、办公场所的零星维修费用和办公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杂费等。零星办公用品采购,发票必须注明所购办公用品的名称、单价及数量,未注明的必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采购清单。
2、邮递费实报实销。
3、书报费:根据工作需要,购买业务书籍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销时首先由部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经办人按规定程序报销。购买图书,发票上必须注明图书名称、单价及数量,未注明的必须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采购清单。
报刊杂志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对外征订,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订阅与工作相关的报刊杂志。
(二)差旅费:教职员工出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预借差费原则上以不得超过出差天数所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为限;出差返回后15日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有关会议或培训,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出差申请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及正式发票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三)会议费:学院召开各类会议,会前由主办部门做出详细的预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预支,并严格控制。会议结束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四)培训费: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培训,会前必须做出详细的预算,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资产部预支,并严格控制。培训结束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五)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业务招待、礼品费用,必须报主管副院级领导或院长审批同意;标准范围内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
(六)宣传费:运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报销时必须提供合同及见诸宣传媒体的依据,印制宣传材料的需提供印刷合同及印制清单。
(七)实习费:报销时必须提供正式的发票及参加实习学生名单、实习的住宿等相关费用明细。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劳保清洁用品、专用材料的购置
办公用品、劳保清洁用品及专用材料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需要统一采购,后勤保障部或提出采购需求部门负责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必须附采购物品清单,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采购,报销时经办人凭发票、入库单或验收单等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
单项或单批次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达到招标要求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要求的由招标采购中心统一购置。验收合格后,经办人凭发票、验收报告等按规定程序报销。
低值易耗品一般指各种元器件、零配件;低值仪器、仪表、教具;低值工具和量具;低值文艺、体育用品;喷雾器、铝合金梯子、导向牌、玻璃仪器及器皿等。
第二十二条 个人因公业务临时借款规定
借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并须在所经办的业务完成后15日内报销,超过期限未办理报销手续或还款手续的,财务资产部应进行催收。经催收无正当理由仍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财务资产部有权从其工资中将所欠款项扣回。个人借款按照“一事一清”的原则,前次借款没有按规定时间清理的,原则上不能再借。
第二十三条 原挂账应付款的付款程序
经办人持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的《付款申请单》,交财务资产部相关会计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办理付款手续,同时收款单位必须提供合规的收款收据。支付质保金,必须提供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章 财务收支审批及审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批及审核内容:
(一)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预算或合同规定;
(二)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学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数字书写是否清晰、准确;
(五)购物单据是否有验收人签字;
(六)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第五章 费用报销单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取得的报销单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包括应税票据、非税票据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应具备下列要素:
(一)凭证的名称、填开日期、填开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经济业务内容须具体、清楚,因购买多种物品发票不便填写的,必须由收款单位填开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应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发票专用章。
(三)非税票据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填开单位财务专用章。
(四)学院财务相关票据由财务资产部统一印制,加盖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财务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以下票据属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
(一)凭证要素填开不全的票据;
(二)涂改后未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
(三)隔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未报销的票据;
(四)毁损严重,主要要素无法辨认的票据;
(五)伪造和国家明令作废的票据;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如各种形式的白条等。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资产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经办人办理费用报销业务时,票据背面必须加盖刻有“用途、经办人、部门领导”的条形章,并按要求填写及签字。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时,票据背面必须加盖刻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领导”的条形章,并按规定分别签字,不得代签。报销两张以上相同用途的票据如餐费等,无需在每张票据上盖章签字,可以粘贴在一起汇总盖章、签字,汇总时要注明票据张数和总金额,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写同意报销**元。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通过银行结算的各类合同款、工程款等,合同单位、出票单位和收款单位必需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有变更,委托方必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效证明,否则财务资产部有权拒付。
第二十九条 学院通过奖助学金专户发给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等各项支出,必须通过银行代发,所需的学生个人相关资料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及时提交给财务资产部。
第三十条 学院代报的学生保险报销通过银行代发,所需的学生个人相关资料由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及时提交给财务资产部。
第三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丢失票据(不包括出差相关票据),经办人必须到出票单位索取原票据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红印),在复印件背面写明丢失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学院原则上款到开票,对于确需预开票据的,开票人员对经办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经费名称和开票时间、票据号码及金额进行登记。票据预开后,因各种原因款项不能收回或只能部分收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报销时间
每周一至周四为学院的费用报销时间,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报销人必须在所经办的业务完成后15日内报销。
财务资产部日常受理职工因公借支及其他正常业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七章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一切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合理、真实;原始凭证及相关凭证必须手续齐全。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制度的各项收支,以及手续不全、数字不正确、虚假或不合理的支出,财务资产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十六条 业务经办人对所报销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任何人不得超出其权限范围审批签字。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财务收支,财务资产部一律不予办理,违规办理的,分别追究相关业务经办人及相关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以无效票据列支费用。凭证、票据不合法、缺少印章等,视同无效票据处理。对因换发票而增加的税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经报销的各项财务收支,财务资产部审核后认为其不符合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及学院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请求处理。既不制止和纠正又不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收入、违规私分的,一经发现,除全额退回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直至除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学院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